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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其生前债务应由谁偿还?
作者:   发布时间: 2015年09月01日

  李某某系原告东营某公司职工,工作期间,双方签订《购房补贴协议》,就购房相关事项作出约定,其中约定原告某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某购房补贴50000元,但无论何种原因李某某服务未满五年,该50000元补助须返还。购房时,李某某自行出资50000元,又向公司借款349342元,加上50000元补助,凑齐房款449342元,房屋也已过户。但李某某在原告公司工作了10个多月时因病去世。原告以李某某继承人即李某某母亲张某某、妻子赵某某和女儿李某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三被告在其所继承遗产范围内对李某某借款399342元(包含50000补助款)承担偿还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东营某公司以李某某继承人为共同被告起诉,其主张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从李某某遗产中来清偿该债务。但李某某及其妻子即本案被告赵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购置楼房向原告某公司所借款项,系夫妻共同债务。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规定,该借款应仅由李某某妻子赵某某偿还,因此本案中被告赵某某主体适格,被告张某某、李某主体不适格。另外,原告与李某某的《购房补贴协议》关于服务未满五年购房补贴50000元应予返还的约定,其真实意思是李某某在原告处服务五年,不得以任何原因跳槽等离职,而李某某系工作期间因病去世,被告也以此理由提出了抗辩,主张不应返还该50000元补助,法院对被告的该抗辩意见予以支持。

  最终,广饶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赵某某偿还原告某公司借款349342元,驳回原告对被告张某某、李某的诉讼请求。(广饶县法院供稿)

编辑:封万明 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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