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增加了简易程序,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类型,第八十三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
高某某不服公安机关车辆转移行政登记案,向东营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使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立案当日,即向原告被告及第三人送达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方当事人均书面回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举证期限届满后开庭审理,经过简化的法庭调查、辩论及法庭陈述,独任审判员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休庭十分钟后当庭宣判,该案审限用时39日。这是东营区法院首起适用简易程序,并当庭作出判决的行政案件,庭后及时给家住外地的原告邮寄送达了判决书,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诉讼,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及时高效地化解了行政争议。(东营区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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