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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确认程序中如何审查认定用人单位与职工的约定
作者:   发布时间: 2012年05月17日

  要点提示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属于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劳动合同。

  案例索引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1)河行初字第8号。

  案情 原告东营市河口区某工程公司。

  被告东营市河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郭某,男,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村民。

  被告东营市河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0年8月13日对原告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该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是,郭某系东营市河口区某工程公司职工。2010年1月22日下午5:00下班后回到公司宿舍,换上衣服,带上头盔,骑着两轮摩托车沿着河口区河民路由东向西行驶回家,与沿河民路由西向东行驶的轿车相撞,致使郭某受伤。基于上述事实,被告认为,郭某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郭某的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认定郭某受伤为工伤。

  原告东营市河口区某工程公司诉称,第三人郭某于2010年1月22日下午17时40分发生交通事故,属擅自离岗所致,其行为违反了单位与其签订的合同约定。该合同规定:“乙方应在甲方规定场所就寝,擅自离岗或是离开住宿场所,发生交通事故后果自负。” 因此,第三人因交通事故所受到的伤害,应属于个人行为,与工作无关。

  被告东营市河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用人单位无权限制劳动者下班后的居住地点,郭某有下班后回家就寝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原则上是用人单位单方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职工没有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了工作纪律,只要是发生了工伤事故,就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审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和解协议:(1) 原告赔偿第三人各项工伤赔偿费280 000元,于2011年3月21日付清;(2) 被告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内容;(3) 待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后,由原告撤回起诉。和解协议签订后,原告以三方当事人已和解且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原、被告及第三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是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现协议内容已履行完毕,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不再执行,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东营市河口区某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评析 

  1. 被告作出工伤认定的时间超出了法定期限,是否应当撤销。《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的单位。第三人郭某于2010年5月31日向被告申请认定工伤。被告于2010年6月3日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10年7月30日作出认定第三人郭某的受伤是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分别于2010年8月12日、2010年8月13日送达给原告和第三人。被告作出并送达上述工伤认定决定书虽超出了法定期间,但纵观全案不影响实体认定。被告对第三人郭某所作的工伤认定决定,虽然程序上有瑕疵,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如果因为被告作出并送达上述工伤认定决定书超出了法定期间,认定程序违法,予以撤销的话,不同程度上会造成当事人的诉累,同时浪费司法资源。

  2. 第三人是否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三人郭某于2010年1月22日下午5:00下班后回到公司宿舍即甲方规定的就寝场所,后骑着两轮摩托车在回家的合理路线上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并且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上下班的时间和路途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属于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不得排除法定责任。原告提出根据第三人郭某与原告签订的《聘用合同》第二条第四款“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场所就寝,未经允许,擅自离岗或离开住宿场所,发生交通事故、人身伤亡或是其他意外,一切后果自负,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的约定,第三人下班回到单位宿舍所需的时间和必经路途才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的时间和路途。职工下班后回家就寝属于合理的需求,原告以第三人的行为违反了单位与其签订的合同约定,提出其所受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的主张不能成立。

  3. 第三人已经获得民事赔偿是否影响工伤赔偿问题。第三人已经通过民事诉讼得到相应赔偿,是否还能再申请工伤赔偿?申请人申请工伤保险是基于保险合同而取得赔偿,在法律上是一种约定之债;而人身损害赔偿是因为侵害人的过错获得赔偿的一种侵权法律关系,是法定之债。根据债的相对性原理,法定之债与约定之债、数个约定之债之间均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不能因当事人已经因侵权责任获得赔偿支付就免除社会保险的支付义务。

  4.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需注意的问题。工伤案件的频发,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工伤认定和赔偿问题的纠纷日益升级,二者在保护自身利益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用人单位正确对待该类案件,“走程序、拖时间”只是暂时的,要切实履行好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的职责,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保证公司必要的安全措施,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2)劳动者树立正确的维权理念。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要注意自身安全的保护,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落实工伤保险问题 ,以分散工伤风险。(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继续加大监督纠察力度。工伤保险参保率高了,用人单位自身承担的风险小了;安全隐患排查多了,事故发生自然少了。同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提高工伤认定质量,从源头上消化掉一部分可能会引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编辑:房丽静 高 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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