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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被告人:犯罪数额解码
原正厅级干部文韦(化名) 受贿案审判纪实
作者:   发布时间: 2013年01月16日

  早在文韦被检察机关“带走”之前,坊间就流传着这样的传闻:“文韦在任月山市高级领导干部期间贪腐十亿,情人17个”。坊间的传闻反映了群众对文韦贪腐行为的愤怒,形成了巨大的舆论漩涡,摧毁了文韦原本抱有的一丁点侥幸心理。到案后,文韦如实向检察机关供述了自己所犯的罪行。但,文韦真如传说中的那样贪腐金额达到十亿之多么?

  相对于坊间的传闻而言,公诉机关的指控更具有客观性:检察机关初查后,指控文韦在历任月山市政府机关多项职务的二十余年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29个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579795.7元。那么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都属于犯罪金额么?

  与其他贪污受贿的高官在接受调查时悔恨地一塌糊涂、拼命地掩饰错误的表现不同,除了悔恨外,文韦好像更愿意说明自己犯罪的真相和受贿的数额,因为坊间的传闻让文韦感到冤枉,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也有一部分让他感到冤枉,他也希望人民法院能够尽快查明事实,还他一个“清白”。文韦对被指控的犯罪事中的19起累计92次、折合现金人民币2941830.1元的受贿事实供认不讳,但对被指控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房屋”、“特定关系人收受80万”等部分事实的定性提出了辩解,认为“虽然该事实存在但不构成受贿”,这些事实所涉款项应当从受贿总额中扣除。

  文韦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可以成立么?针对控辩双方的较量,合议庭始终保持着高度严谨、客观的工作态度,通过庭前阅卷、开庭审理、庭外调查、庭后合议等方式逐一审查每起事实,重点审查争议事实,及时归纳争议焦点,组织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充分的举证和辩护,对卷宗中长达7000余页的各类材料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逐项进行了严谨的分析,力求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最大程度地做到科学、严谨、合法、准确。

  在文韦被指控的花样繁多的受贿行为中,有两起购房行为被指控为“交易型受贿”,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其一为“明显低于市场价格782296元为其妻、其母、其妹、其妹夫、其子在商业网点公司购买住房五套”,其二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578480元购买青岛大荣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但被告人、辩护人对此提出辩解,认为这两起购房行为“不构成受贿”。该两起购房行为涉及1360776元受贿数额的认定,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案件的量刑。这到底是公诉方的误解还是辩护方的狡猾?

  咱们先看看这些房子的购买经过。

  商业网点公司1999年开始开发爱琴公寓,动工之后,文韦所在的市财办有几个领导想在此小区买房,因商业网点公司是市财办直接管理的企业,所以市财办的领导具有得以和商业网点公司讨价还价的天然优势。经过和该公司董事长李仁玉协商,市财办的几个领导得到了一个低于市场价的内部优惠价,主房价格是每平方3500元,阁楼每平方1200元。当时,文韦与市财办的两个副主任夏某、王某均以此价格购买了一套住房,市财办主任孟某后来以更低的价格购买了一套。文韦定的房子加上车库总共花了73万余元,当时系贷款支付房款。文韦的母亲去现场看房后也想买一套,文韦随后给李仁玉打电话说了说情况,并要求在价格上适当照顾一下。李仁玉当即承诺没有问题,其母亲的购房价格和文韦的购房价格一样,这套房子总共交了71万余元。在文韦母亲买房子过程中,其妹韦君对他说,想和老人住得近些,照顾起来方便,所以也想在爱琴公寓买套房子,这样他又给李仁玉打了电话,说妹妹也想买套房子,让照顾照顾,李仁玉当即爽快地承诺可以。后来韦君以同样的价格买了一套带阁楼的房子。文韦的母亲和韦君购房的资金系各自筹集,并非文韦出资购买。2003年年中,有次文韦和李仁玉吃饭的时候,闲聊说起了李仁玉开发的天福小区,文韦流露出欲为其子韦青购买房屋的意愿。李仁玉考虑到在天福小区开发中文韦曾帮助协调过1500万元的资金,便说有一套因楼层不好要清盘的房子,价格较便宜,说对外是3800元每平方米,可以给他按3000元每平方,问他要不要。文韦顺水推舟买了一套,共交房款37万余元,该笔房款系由文韦的父亲出资,房子落户在韦青的名下。2007年上半年,月山市原副市长张瑞和李仁玉被纪委调查,文韦的父亲担心文韦因买房的事情受牵连,让文韦补上差价或者把房子退掉,于是文韦找了主持网点公司工作的刘某,补了该套房屋11万余元的差价。2003年下半年,韦君对文韦说看上了建飞小区的房子,问文韦能不能帮忙找人便宜些。该小区刚好有李仁玉公司开发的两栋楼,文韦就再次给李仁玉打了电话,请其在价格上便宜一些。后来,李仁玉以主房每平方6000元、阁楼每平方2000元的价格卖给韦君一套房子,主房比公司指定的预售价格每平方低700元、阁楼每平方低500元。

  第二起有争议的房子是在大荣公司购买的。大荣公司是一个外地的公司,但其公司董事长李雁与文韦相熟多年,在2005年的一次聚会上,李雁告诉文韦大荣公司准备在月山市月岭区开发房地产,并建议文韦买一套。文韦当时觉得此地段较为偏远,没有在意。后来,在2007年的聚会上,李雁又向文韦介绍该处房产,月岭区的房地产业此时已经表现出较好的发展前景,文韦考虑到儿子韦青天福小区的房子状况不太好,并且韦青已经参加工作,快要结婚了,他就想给韦青买一套婚房。后文韦在大荣公司开发的月岭国际花园定了一套房子,这套房子大荣公司制定的开盘价为每平方米11048元,李雁实际以每平方米8000元的价格卖给了文韦,按照实际建筑面积189.79平方米计算,公司少收了文韦57.848万元。2008年初文韦担任高新区管委会主任以后,在文韦的帮助下,大荣公司的移动通讯基站天线项目、高新区综合服务中心项目、蓝色生物医药产业园建设项目得以进入高新区发展,并享受了高新区的土地出让金返还、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购买这些房子享受的优惠金额应当计入受贿的金额么?

  决定行为性质的关键在于涉案房屋“市场价格”的确定,到底什么是“市场价格”呢,该两起交易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呢?在对房屋价格鉴定报告的可信性存在疑义的情况下,为查清有关事实,本案的承办法官,刑事审判二庭庭长宋国蕾同志,带领合议庭成员仔细审阅了控辩双方提供的各类证据材料,包括文韦及其亲属的购房凭证、各套房屋所在小区的销售记录、有关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等,对所涉各小区累计276户房屋的销售价格及销售时间进行了对比,并将涉案房屋的销售价格与同时期临近区域其他小区房屋的销售价格进行了对比。在了解到纪检部门对有关情况进行过处理后,合议庭还专程赴月山市纪委开展了严谨细致的庭外调查。

  反复的调查比对之后,合议庭发现,两起购房行为的性质不可简单地一概认定,不同小区的销售记录显示了涉案房屋不同的“市场价格”,并且文韦及其亲属购房价格低于“市场价格”的“明显”程度亦不相同。被指控的第一起购房行为涉案房屋所在小区有多户人家的购房价格低于文韦及其亲属的购房价格,但公诉机关不能提供其他低价购房者所购买的房屋不属于“市场价格”的证据,这种情况下认定文韦“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房屋”证据不足,因而不宜认定;而第二起购房行为涉案房屋所在小区的销售记录显示,该小区的房屋基本是以与预售价持平的价格售出,没有其他房屋的销售价格低于或等于文韦所购房屋价格,文韦购买的房屋价格明显低于预售价,差价为578480元,达到了 “明显”的标准,结合该小区售楼工作人员对文韦得以低价购房原因的说明和文韦事后为该公司谋取项目投资等方面利益的事实,承办法官认为该行为属于“行春风,得秋雨”式的受贿,应当予以认定,该意见也得到了审委会的认可。

  在腐败官员的背后,总会出现特定关系人的影子,文韦案也不例外。但与坊间“情人17个”的传闻不同,文韦经查证属实的特定关系人仅丰菊(另案处理)一人。文韦与丰菊原是同事,后逐步从相处甚欢的工作关系发展成耳鬓厮磨的情人关系。两人交往的最初并没有表现出对金钱的强烈欲望,丰菊也没有对文韦提出过具体要求,文韦甚至曾对丰菊说:“钱够花就行,别要人家太多钱。”但,金钱还是嗅着权力的味道向这对情人发起了不懈的进攻。一次,丰菊娘家的远房亲戚惠真真向丰菊提出了让文韦帮助承揽高新区绿化工程的请求,想到这一请求对位高权重的文韦来说易如反掌,又是自己娘家亲戚请托,丰菊就向文韦转达了惠真真的愿望。文韦没有辜负情人及其家人的期待,几经周旋,惠真真在高新区的多项工程中成功中标,工程总价达几千万之巨。为表示对文韦及丰菊的感谢,惠真真先后多次向丰菊的账户打款,累计金额达123万元。第一次打款的30万元,丰菊及时转交了文韦,后该款转到了文韦母亲名下。2009年12月份文韦父亲去世,丰菊给了文韦10万元现金,说给老爷子买个好点的墓地,后来文韦知道这 10万元是惠真真给的。2010年春节后,丰菊对文韦说惠真真又给了些钱,但没告诉具体有多少。文韦觉得和丰菊的这种关系,平时就不分你我,把钱给自己与放在丰菊那里是一样的,所以文韦对丰菊说先把钱放在她那里,等将来用钱的时候再说,丰菊也觉得文韦现在不需要钱,没必要把收到的每一笔钱都告诉文韦。这样,除了最初丰菊交给文韦的40万和惠真真直接交给文韦的3万元外,文韦对丰菊后来收受惠真真的80万元没再过问。这因“没过问”而“不知情”的80万元可以从受贿总额中扣除么?

  文韦关于对这80万元“不知情”的辩解是当庭提出的,而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为“丰菊告诉他大约收到120万元”,文韦为什么要翻供呢?对此,文韦这样解释:自己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出于对丰菊的保护,想把责任揽下来,并不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并强调说:“今天如果法庭能够不再追究丰菊的法律责任,我仍然愿意替她揽下来。”那么,腐败官员在法庭上对自己的特定关系人表现出的一往情深能够得到法律的宽恕么?

  合议庭详细审查相关证据后认为,纵观整个案件过程,丰菊替惠某向文韦表达请托事项,文韦按照惠某的请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惠某谋取利益,而后再由丰菊收受惠某钱款,或直接转交文韦,或存于个人账户。在此过程中,正是由于两人的共同行为才完成了整个犯罪过程,两者缺一不可,对此二人已形成默契,并且对于自己所担任的角色和所起的作用也是明知的,故文韦与丰菊属于共同犯罪,根据共同犯罪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理论,文韦应对惠某行贿的全部数额承担责任,至于文韦是否确切地知道所送款项的具体数额,并不影响其对全部数额承担责任,文韦个人所获得额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与其他受贿的官员一样,文韦在受贿的过程中迷信“人情”,在一定程度上相信行贿人是出于与自己私交甚好给自己送钱。比如,在被问及行贿人的行贿原因时,文韦多次说到“他与我是多年的熟人”、“我们平时关系较好”等等。但是,文韦出事后的多个事件击碎了他心中对“人情”的迷信。比较典型的便是曾先后三次送给文韦20万元银行卡的秦辉,秦辉在得知文韦被检察机关调查后将送给文韦的第三笔10万元银行卡进行了挂失,后取出卡内剩余的6万元。若真是“人情”,秦某至于这么刻薄地将已送出的银行卡挂失并取走余额么?号称与文韦相熟多年的李雁,即使远在美国仍然自书证明材料指认文韦从本公司低价买房的事实,这其中的人情又表现在哪里?还有与文韦交往密切并低价卖了五套房子给文韦及其亲属的李仁玉,正是李仁玉的举报使得文韦受贿的犯罪事实得以被发现,这是温馨正当的人情么?

  检察机关的出现让文韦从“人情”的梦幻中醒来,作为一名被党和群众培养多年的领导干部,文韦对自己犯下的罪行感到万分的惭愧和悔恨,为弥补自己的过错,文韦如实交待了自己多年来受贿的犯罪事实。

  与坊间的传闻相比,人民法院的判决对文韦起到了讽刺性的“正名”效果:根据各种证据,人民法院确认文韦非法收受29个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797499.7元。不是坊间传闻的“十亿”,也不是公诉机关指控的6579795.7元。考虑到文韦因自己一起受贿被立案后,即主动供述了其他28起犯罪事实,属重大坦白,依据法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文韦当庭认罪态度很好,归案后退赔了所有赃款,可以从轻处罚。涉及的受贿数额中有一起交易型受贿(房产),价值578480元,虽予以认定,但与直接的权钱交易还有所区别,并且在数额的认定上有可能存在对文韦不利的方面,对此在量刑上也应有所考虑。综上,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文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十万元;扣押于检察院的赃款人民币5797499.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宣告后,文韦流下了激动和悔恨交加的泪水,他说:“感谢人民法院给了我一个公正的判决!”

  回顾文韦的生活、工作经历,他也曾是一个敬业勤奋、奋发有为的好干部。据文韦的亲属介绍,文韦的父亲是一位善良、正直的老人,文韦是家中的长子,也是老人唯一的儿子,老人对他寄予了深切的期望,为了让文韦好好工作,从不因家里的事影响他的工作,从不让家里的人拖他的后腿,给了他最大限度的支持。文韦也不负众望,工作能力得到了领导和同志们的肯定,很快走上了领导岗位。但他逐步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对送上门来的贿赂,从严词拒绝到半推半就,到慨然笑纳,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前车之辙,后车之鉴,文韦受贿案提醒我们: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严以律己、防微杜渐,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在如何掌权、如何用权、如何对待权与钱、如何处理公与私这些原则问题上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编辑:王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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