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诉讼服务 > 诉讼指南
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条件
作者:   发布时间: 2015年06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2012年8月3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编辑:
关闭

鲁公网安备 37050202370889号

版权所有: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东营市府前大街79号-1 诉讼服务中心电话:0546-6387621 诉讼服务热线电话:12368 邮编:257091


  • 微博

  •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