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和管辖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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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3月26日 | ||
管辖是指在法院系统内部,确定各级法院之间以及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法院的管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级别管辖,是指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管辖。沂源县人民法院法院是基层法院,管辖以下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 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 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都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案件; (2)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管辖范围,那么,地域管辖就是划分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范围。我国对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被告住所地在哪个法院辖区,就由哪个法院受理。如果您告的是某个人,比如:他的户口所在地是沂源县悦庄镇,但他已经在张店区连续居住一年多了,这时,您就应该到张店区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还有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具体内容可以参阅民事诉讼法第22条至33条。这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发生地为标准所确定的管辖。 当事人还可以依据法定条件,通过书面方式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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