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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案件立案标准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3月2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对恢复执行案件立案标准予以明确。

  一、申请恢复执行应具备的条件

  (一)当事人因达成和解协议而停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认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

  (三)因以下法定情形而中止执行的,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恢复执行,须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材料,且执行标的及被执行人明确。

  二、申请恢复执行所需提供的材料

  (一)恢复执行申请书。

  (二)申请执行所依据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等有关法律文书。

  (三)被执行人有关银行帐号或其他财产线索(如房屋、土地、车辆等情况),并应当附有相关证据材料;被执行人的联系方式、地址的详细材料。

  (四)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各一份:

  1、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法人单位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六)代理材料一份。代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当事人只能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近亲属、本单位工作人员,所在社区、单位、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若本人或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则不需要提供)。

  代理人为律师的,还需要提交律师事务所公函。若系法定代理人,无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但应提交与本人关系证明。

  三、立案程序

  申请执行人将申请恢复执行所需提供的材料交执行局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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