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行异议案件立案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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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3月26日 | ||
为及时、正确办理执行异议立案,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基本规定 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案外人有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阻止标的物转让、交付的权利,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二、异议条件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提起执行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或继受人、执行案件的当事人之外的利害关系人。 2、提起执行异议的方式,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3、提起执行异议的事由,系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法律文书或采取的执行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侵犯其合法权益。主要包括: (1)不受理执行申请或受理不当的执行申请; (2)执行措施违法; (3)执行处分不当。 (二)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提起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案外人。 2、提起异议的方式,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3、提起异议的事由,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其他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权利。主要包括: (1)对执行标的物享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权; (2)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担保物权或用益物权。 三、提交材料 当事人、案外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包括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应当向执行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异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异议书应当记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请求事项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 (二)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注册登记资料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的,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出具律师事务所函。 (四)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五)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应的公证和认证材料。 (六)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外文的,须附有相关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文。 (七)案外人异议还需要提交证明所有权或者有其他阻止标的物转让、交付的权利的证据。 四、受理程序 执行局审查后再立案,纳入案件流程管理。根据执行实施与执行裁决相分离的原则,由执行实施承办人之外的合议庭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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