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涉执信访处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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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3月26日 | ||
为公正高效处理涉执信访,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院涉执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处理涉执信访案件,应依照法律规定的下列救济途径办理: (一)处理来信来访、转办、交办信访案件应遵循合法、耐心、认真、细致的原则。 (二)接访人应认真听取来访人反映问题,宣传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时答复、转办,认真审查来信反映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答复。 (三)对于来信来访反映的情况,局领导要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分别处理,如果反映情况不属实,要做好案件承办人思想工作,使其引以为戒,提高认识,严格要求自己,如反映违法违纪问题的,局领导找其谈话后应及时向院领导汇报。 (四)依法应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普通民事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审判监督、案外人异议之诉、参与分配之诉等法定程序救济权利,但信访人不按法定程序办理却采取信访方式救济权利的,应告知信访人按法定程序办理; (五)信访人要求的事项应由其它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等办理的,应告知信访人到相应的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等办理; (六)其它。 第二条 下列情形,应耐心做好信访人的安抚工作: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或信访人)也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的。 (二)被执行人虽有财产可供执行,但尚不具备法定处置条件的。 (三)信访人无理缠访的。 (四)其它。 第三条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申请执行人或其利害关系人因此而信访的,应依法做好司法救助工作。 第四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依法予以惩处。 第五条 执行局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预先排定的接访值班表轮流值班,接待涉执来访。电话来访值班员应坚守岗位,确保电话来访人的来电都能得到及时接听。互联网来信值班员应坚持每个工作日上网查看一次。 值班员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值班,应事先征得庭长或局长同意,庭长或局长及时确定值班替代人员。替换信访室值班员的,应及时通知本院信访部门。 第六条 值班员接待来访时,应诚心听取来访人的陈述及要求,耐心安抚来访人的情绪,认真问明来访事由,完整填写信访案件登记表。 在信访室接访的,应留存有关文书、文件资料,并将来访人劝回。 需要来访人事后补交材料的,值班员应告知来访人寄送至本院执行局,或亲自交给执行局在信访室的值班员。 值班员应在接访结束后及时将信访案件登记表及来访材料送交综合室。 互联网来信值班员发现有来信的,应打印成书面材料,填写信访案件登记表,一并送交综合室。 第七条 如果来访人行为过激难以劝阻,或者难以劝回,值班员应及时报告庭长或局长,必要时通知信访部门或法警支队派员维持秩序。 第八条 综合室收到信访材料后,应统一编号登记,形成信访卷宗后报庭、局长签批、分案。 第九条 针对本院执行实施的信访案件,由执行实施庭处理;针对本院执行异议裁决由裁决组处理。 第十条 承办人收案后,应与信访人、问明案件执行情况及症结所在,通知信访人提交有关材料,必要时可组织听证。承办人办理完毕或有阶段性成果后,应即时将处理经过告知综合室登记到信访登记簿。 第十一条 限期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承办人应向庭长说明理由,并在完善方案后继续办理。庭长应对承办人定期调度,确保信访案件得以公正高效处理。 第十二条 赴省或进京上访的,应按上级法院要求及本院有关信访规定积极办理。 第十三条 上级法院、县委政法委、县人大等机关及本院院长批转的涉执来信,办理完毕或有阶段性成果的,应及时向批转机关或领导书面反馈办理情况。批转机关或领导对反馈时间等有具体要求的,按其要求办理。 第十四条 涉执信访彻底化解的,督办及处理承办人应填具涉执信访结案审批表,报请庭、局长签批后由综合室将结案情况登记到信访登记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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