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垫付费用起纷争,两件纠纷一次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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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3月19日 | ||
近日,悦庄法庭经一次调解成功化解了两件纠纷。起因是张某跟随王某务工,在务工期间,王某拖欠张某劳务费2万余元,此外,张某担任队长时,还垫付了一位工友的工资及部分伙食费、五金工具费共计9000余元。为追回自己的劳务费以及垫付款,张某向王某分别提起了劳务合同纠纷诉讼(劳务费)和追偿权纠纷诉讼(垫付款)。但是由于张某个人垫付的伙食费、工具费3000余元,仅有自己记账的凭证,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致使调解陷入僵局,转入开庭程序。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案件主要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是否垫付了3000余元的伙食费、五金工具费。原告声称有录音资料证据,但是未能提供证据的原始载体,致使该案需要面临二次开庭质证。在庭审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都不在本地,再来开庭不仅耽误时间,也需要额外支出交通费用,便再次联系当事人,从经济成本的角度出发,劝说双方当事人各让一步,最终双方达成和解意向,由王某支付张某劳务费2万余元及垫付款7500余元。 下一步,沂源县法院将继续践行新时代 "枫桥经验",既做好庭前调解工作,也注重庭后关键时段,通过强化沟通实现矛盾纠纷实质化解,不断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多元需求。 微普法 录音证据作为定案依据,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1.录音证据必须合法取得:若录音资料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取得的,那么它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比如以下非法情况:使用窃听器材、在他人私密空间录制、通过入侵电子设备取得。 2.录音内容真实完整具有关联性:录音内容应完整、清晰,且必须与案件相关。不得存在任何误导、欺骗或强迫的情况。 3.录音证据的保存:要保留原始载体,不得剪辑,不要转换格式或删除原件。如果需要将手机中的录音文件拷贝到光盘、U盘保存,要采用直接文件拷贝的方法,不要改变录音的格式等内容。重要录音可以公证。 4.其他证据佐证:单独录音的证明力可能有所欠缺,需要其他证据支持,以提高其证明力。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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