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司法权遭遇“拒绝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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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08月09日 | ||
作为法院工作人员,我们经常遇到这些情形:取证或送达被拒之门外;当事人拒不到庭,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协助单位领导不当值,被迫延期执行;财产的恶意转移,致使有效地执行措施无法开展。当过多的门槛和拒绝横在法官面前时,我们表现出的往往是无奈,结果是法律承认的利益被现实隔离。 为清除非法阻碍,法律赋予法院很多强制权力。但事实中,这些权力在执法过程中往往成为纸上论兵、独家讲坛,社会很少对强制力进行认可。制裁权一旦实施,诸多利益的博弈会冲击法院的裁判,有时会导致法院被迫为自己的强制权埋单,讨价、抗衡、要挟、报复等行为更是屡见不鲜。因为社会现实中常有人把司法作为驾驭的工具,或者是套现利益的枪手。当裁判结果符合自己初衷时,就会大肆炫耀,一旦角色转变或者利益丧失,又会蛊惑扇风,让环境迸发对司法的仇恨。于是就有了对诉讼利益的取舍和对司法制裁的删避。 法官之执业源于对法治的追求。当这种对法治的向往还没有达到让全社会追崇的时候,法治只能是一种梦想。“有法可依”虽基本实现,但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加快,诚信意识已大幅萎缩,本应采取私权就可实现的利益被迫动用国家强制力,而强制力在维护法治秩序时又会遭遇诸多阻碍抗衡。仔细观察不难发现,当前社会中缺少的不是法律知识,而是民众对法治的敬畏。政法不分的格局,导致行政权成为司法权的领导,这种依赖已延伸为行政对司法的控制或制约。由于长期的司法不独立和民众对法治的疏生,导致当事者一旦面对诉讼,要么寻找和依赖法外特权,要么逃避或抗衡。所以更多的拒绝权横在了司法变革的进程中。 诉讼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司法不得拒绝裁判。当裁判权对社会矛盾进行评判时,社会却对司法权实行了利益筛选。当事者本就抵赖的作为在司法强制力下更发展为抵触,或者因为情面的丧失,或者因为对司法触动利益的排斥。当维护裁判威严的强制力适时开展时,社会不理解中又有了对司法诬赖,诸如逼债、助虐、绝情等唱随的评论。司法可以承受社会的监督或评判,但无端的干扰会使司法被迫向舆论倾斜,最终经过国家承认的利益或者秩序就会折扣。法治的建立需要全社会的努力,唯独法院一家的倡导很难达到这一结果,虽然我们一直在宣传、树威。当前义务部门协助法院执行表面上已无大碍,但却在暗地里开旁门,或者为非法者搪塞借口。而查实证据或纠正不法作为却要花费巨大精力,有限的司法资源在诸多领域根本无法分配,这也成为拒绝行为在诉讼中蔓延的因子。 和谐司法,是法治的最高梦想。但在诚信降低的某些领域,和解的苛求却助长了违约的肆虐。过度撮合的妥协却营造了不利于司法长期发展的轨道,使诉讼成为和泥的平台,而法律权威则在社会的不信任中无形降低。和解虽保有了个案和谐,但裁判的警示和宣传作用却在无形中减退。司法部门应别于行政机关,区分于民间机构,因为诉讼行使的国家赋予的强权力。诉讼本身不是针对个案,而是对行为的法律评判,这个评判对民众起着指引和预测作用。法治道路崎岖漫长,法对社会所发生作用的效果,不是法律自身能够解决的,而是法官依据法律对现实裁判来完成的。只有横纵两向的辩证才能体现法治的社会作用,也只有法制的全面覆盖才利于法治环境的实现。 法律体现的是公正和威严,法治则代表着权威和正义。法院是国家赋予行使司法权的机关,权力运行的兴衰关乎法律尊严的有无。虽然当前协助司法权运行的大环境还没有建立,但法院有责任、法官有义务挑起维护法律尊严和法治权威的重担。我们面对拒绝司法权的行为时应勇于坚持立场,敢对拒绝拳说不。这不仅是实现法治梦想的需要,更是创建我们执业道路的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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