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责治赖】拘执罪典型案例(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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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8月03日 | ||
基本案情: 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沂源农商行)与翟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沂源法院作出(2013)源商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人翟某支付沂源农商行借款本息768 876元。因翟某因未履行生效判决,沂源农商行向沂源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翟某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按法院的指令申报财产。2013年12月17日,沂源法院对翟某司法拘留15日。拘留完毕后,翟某仍不向法院申报财产及履行还款义务。经查,被告人翟某购买南麻一村大龄青年楼及经营金都宾馆,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经沂源农商行向公安机关报案不予立案后,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立案后,以翟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其予以逮捕。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翟某与自诉人沂源农商行就执行案件达成和解,向本院交付执行款34万元,并取得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翟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绝执行和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和报告财产,严重侵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权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其与自诉人达成和解,履行部分法院判决确定的执行义务,并取得谅解,对其可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翟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典行意义: 被执行人拖欠银行大额贷款本息,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长达四年未履行任何还款义务,被执行人一直经营宾馆,有一定的经济收入和履行能力,其行为属于恶意逃废银行金融债务,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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