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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责治赖】拘执罪典型案例(三)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7月04日

  基本案情:

  

  山东某公司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沂源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李某支付某公司货款361 015.49元及经济损失。判决生效后,李某未履行,某公司向沂源法院申请执行。沂源县法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期间查封并扣划146 975.59元,余款本金214 039.9元及经济损失、迟延履行金等多次执行未果。2017年9月7日,沂源法院告知李某于五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李某未向法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法院决定对李某罚款5 000元,李某仍未履行义务。案件执行过程中,李某一直经营环保设备工厂,年交厂房租赁费3万元,其个人银行账户显示,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月转账进出2万余元,最近三年投保分红型商业保险,保险费数额6万余元,自2010年起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保险,年交保费2万余元。某公司向沂源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及其近亲属与自诉人就执行案件达成和解,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并取得了谅解。

  裁判结果: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罚款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和报告财产,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权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其与自诉人达成和解,已履行了执行义务,并取得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而将数额较大的收入用于租赁厂房、投保分红型商业保险和人寿保险等经营和消费支出,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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