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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拍卖后拒不移交 法院强制执行促履行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8月29日

  近日,执行二庭强制拍卖被执行人房屋一套,并将案外人强制迁出,圆满执结一起久执未结积案彰显了法律权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0年,任某宝向刘某借款10万元,借款到期后,经刘某多次催要未果,刘某将任某宝诉至法院,经法院依法判决后,任某宝一直未履行义务。无奈之下,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任某宝名下位于沂源县城绿苑小区楼房一套,因该楼房系我县经济适用房,当时对于经济适用房的上市交易条件我县尚未出台政策,故对该房屋仅采取了查封措施。

  2015年7月15日,沂源县政府颁布了《关于加强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管理的通知(试行)》。根据该文件,法院对该案查封房屋依法予以了评估拍卖。在评估拍卖程序中,案外人任某伦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任某宝已于2010年将该房屋转让给他,现在该房屋的所有权为任某伦,而非任某宝。法院经依法审查后,驳回了任某伦的异议,任某伦又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因其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案件按撤诉处理。此后,任某伦又向法院起诉任某宝,要求其返还购房款,法院调解结案后,任某伦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

  其后,法院依法对任某宝的房屋进行了委托拍卖,李某以最高价竞得。虽然任某伦对其与任某宝之间的债务已通过法律途径进行了救济,但其本人却仍然居住在该房屋,拒不搬出。

  执行人员依法向其释明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并向其发出限期迁出房屋通知,责令其限期迁出,但任某伦在法院限定期限内仍未迁出。对此,执行人员及时报院长签批了对任某伦的拘留手续,并告知其如仍拒不迁出房屋的严重后果,迫于法律强大震慑力,任某伦在房屋竞买人的配合下,在法院执行人员监督下,利用一下午时间,主动将房屋中的东西全部迁出,并将房屋交付给竞买人。

  至此,该起长期未结积案,终于得以圆满解决,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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